1月9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干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2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鵬新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鵬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鵬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3年12月11日,李鵬新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2024年6月17日,李鵬新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李鵬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培植個人勢力,搞“七個有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車輛司機服務安排;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背組織原則,賣官鬻爵,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
李鵬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鵬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李鵬新,出生于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曾 長期在青海工作,曾任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副縣長,共青團青海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共青團青海省委副書記、書記,海西州委副書記兼格爾木市委書記(正廳級),海西州委書記等職。
2005年,他出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書記,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16年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后還兼任自治區黨委秘書長、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等職。
附李鵬新簡歷:
1977年12月至1979年09月,青海省德令哈農場中學教師;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青海師范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3年08月至1983年09月,青海省委組織部選調生培訓班學員;
1983年09月至1984年04月,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多彩公社黨委秘書;
1984年04月至1985年12月,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當江鄉副鄉長;
1985年12月至1990年01月,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副縣長;
1990年01月至1991年01月,共青團青海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1年01月至1991年11月,共青團青海省委組織部部長;
1991年11月至1997年01月,共青團青海省委副書記;
1997年01月至1999年11月,共青團青海省委書記(1995年08月至1997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領導干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8年09月至1999年07月,中央黨校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1999年11月至2001年01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正廳級);
2001年01月至2005年08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書記(1998年09月至2001年07月,中央黨校法學理論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5年08月至2007年01月,青海省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書記;
2007年01月至2011年10月,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1年10月至2016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2016年11月至2017年0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秘書長、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2017年0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曾任新疆副總河湖長、塔里木河河長。